| 公安县商务局行政服务事项 |
|
| 2007-01-25 09:45 文章来源:公安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部分 审 批 事 项
一、定点屠宰厂(场)审定
1、行政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第238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第3次部长办公会通过)。
2、申办材料:①申请书;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与宰屠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的情况说明材料;③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的情况说明材料;④屠宰技术员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⑤肉品质检人员资质证明;⑥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说明材料;⑦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情况说明材料;⑧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的情况说明材料。
3、申办程序:拟建屠宰厂(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提交以上申办材料;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4、承办机构:县商务局流通经济秩序管理股。
5、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事项:不收费。
二、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审查
1、行政依据:《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3月28日通过)。
2、申办程序:
兴建大中型商业网点,须经当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新建居民住宅的,建设单位在有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初审后,到当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商业网点配套建设手续。未办手续的,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申办材料:①建设单位(业主)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建设单位(业主)资信证明及相关资料;④建设单位(业主)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登记等复印件;⑤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或资料;⑥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
5、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事项:不收费。
三、直销服务网点设立审查
1、行政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2、申办材料:①申请书;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和资信证明;③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情况说明;④符合当地有关网点设立要求的网点设立方案;⑤对网点未设立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的情况说明。
3、申办程序:网点设立企业向县商务局申请,提交以上申办材料;县商务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对拟设网点方案向省商务厅出具书面认可函;省商务厅审查后出具确认函,转报商务部核准、备案和通过直销管理网站公布。(此后,直销企业方可开展直销活动。)
4、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
5、承办时限:6个工作日。
6、收费事项:不收费。
四、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2、申办材料:①经营企业申请报告及填写并加盖其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②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此外,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还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还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的批准文件。
3、申办程序:经营企业申请,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上申办材料;审批机关审批。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的地(市)或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批件上加盖按外经贸部统一规格、式样刻制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4、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外贸外资外经股。
5、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事项:不收费。
五、饮食服务业经营审核
1、行政依据:《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
2、申办材料:①经营者申请书(须说明经营具体地点);②经营场所证明;③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技术等级证明;④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3、申办程序:经营者申请,提交以上申办材料;县商务局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和分等定级。
4、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
5、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事项:办理《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证》每证收工本费40元,收费依据是鄂价费字(1997)316号;办理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每个收工本费200元,收费依据是鄂价费字(2001)329号。
六、举办商品展销活动审批
1、行政依据:《湖北省商品展销活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2、申办材料:①举办单位申请表;②可行性方案;③承办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信证明和介绍单位基本情况及办展经历材料;④联合举办的协议书;⑤经公安机关审批的治安消防方案。
3、申办程序:举办单位申报,提交以上申办材料;县商务局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举办单位凭县商务局的批文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展销证。
4、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
5、承办时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事项:不收费。
第二部分 备 案 登 记 事 项
七、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1、行政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
2、提交材料:①填写签章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该《登记表》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②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③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3、办理程序: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提交以上备案登记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所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对审核合格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4、承办机构:县商务局流通经济秩序管理股。
5、承办时限:4个工作日。
6、收费事项:工本费待定。
八、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2、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以下备案登记材料:①填定签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该《登记表》可在本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也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④财产公证证明和资金信用证明文件。此外,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外贸外资外经股。
4、承办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事项:不收费。
九、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
1、行政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2、有关规定:特许人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一式两份)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涉及专利许可的,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事宜;涉及商标管理的,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②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③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④保密条款;⑤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⑥培训和指导;⑦商号的使用;⑧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⑨消费者投诉;⑩宣传与广告;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违约责任;13、争议解决条款;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
4、承办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事项:不收费。
十、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1、行政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
2、备案材料:单店零售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情况说明材料(一式两份)。
3、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
4、承办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事项:不收费。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1、行政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6年3月27日公布)。
2、备案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
4、承办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事项:不收费。
十二、洗染业经营备案
1、行政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2007年5月11日公布)。
2、备案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办机构:县商务局市场建设运行股。
4、承办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事项:不收费。
|